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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投资者联合会(简称联合会)是由海内外著名投资者、实业家和科学专家、学者,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商服企业、科学技术界、各大专院校等社会各界的杰出成功人士、杰出优秀人物,尤其是杰出实业家、策划家、决策家、发明家、政治家、企业家和投资者们自愿联合组成。是集投资、学术、咨询、教学、信息、策划、编辑、出版、科研和决策服务等综合性为一体的独立法人团体组织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登记註冊,国内获准登记註冊。
第二条:开展国际性投资、学术、交流、研讨、推广、博览、决策、策划、评审、表彰、宣传、编辑、出版、研制、开发、咨询、教学、函授、考察等综合性为一体的服务性业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世界科学。促进海内外与世界各国投资者、实业家、学者的友好往来,共同探索交流科学文化,提高优秀实业家素质,策划世界商战,推动世界各国经济繁荣和发展;通过策划承办大型商务活动和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为人类和民族做出贡献。
第三条:培养和造就中华民族杰出实业家、投资者的队伍,发挥智囊团体作用,为振兴和繁荣民族经济、弘扬实业文化服务,实业家、策划家、决策家是由智囊团体机构,高级决策者个人和高级智囊人士所构成。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国国际实业家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隶属首届中国国际实业家理事会。
第二章:任 务
第五条:为海内外政治、经济、文化提供信息服务和谋略决策咨询,组建国际性谋略策划决策咨询实业家队伍,培养训练新世纪的诸葛亮式谋略策划决策人才,为整个社会和人类提供信息科学的决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开展国际性文化、学术理论研究和决策实践活动,培养实业家、优秀决策人才与海内外实业界及决策科学研究组织,联合召开讨论会、报告会、演示会。每年举办一届国际性学术研讨表彰会和举办广泛的国际性实业界学术交流、研讨活动。
第七条:邀请世界各国投资者、实业家、决策专家学者、企业家、科技研究人员、各大专院校的科技人才、策划家、决策家举办各类学术研究报告活动。
第八条:成立一支研究与开发相结合的实业家决策专家投资者队伍,开展群众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对人类有利的研究成果要立项,其学术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
第九条:主办《中国国际实业家》杂志社,编辑出版《中国杰出实业家》丛书。发展横向联系,加强与世界组织交流,建立国际互联网,不断拓宽广大实业家、投资者的科学文化视野。做好团结、联络社会各界广大实业家的纽带。
第十条:普及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以现代科学的态度研究,开发以实业为核心的人生科学文化的源流、演变、文化内涵的哲学理论;筹建集科研、学术、实践服务于一体的实业家科学经济实体产业。
第三章:组 织
第十一条:联合会是由海内外著名投资者、专家、学者及企业家、决策家、策划家们自愿组织、自愿联合的群众性组织,接受主管部门的政策和业务指导,独立或联合开展有关业务,发展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联合会设名誉顾问、顾问、名誉主席、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主要是决定重大工作事项、任免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审核,监督管理财务。
第十四条:联合会设常务办事机构;常务办公室下设一处八室:即秘书处;信息产业工作室、科技服务工作室、企业文化工作室、企业顾问工作室、市场调查工作室、谋略决策工作室、教学培训工作室、学术交流工作室,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聘任。
第十五条:联合会北京代表处:北京市通州区疃里庄园7-211室。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凡承认和拥护本《条例》,自愿申请加入联合会的单位和个人,经考察合格者均可加入联合会。联合会根据其资历向国际组织推荐授衔:荣誉博士、荣誉硕士、荣誉学士、荣誉教授等荣誉,颁发荣誉勋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联合会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享有联合会的应有待遇和荣誉,持理事卡可享受本会一切活动特有的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凡加入联合会的委员有自愿加入及自愿退出的权益,在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凡违犯《条例》者,联合会有权决定其去留。
第五章:经 费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1、由常务理事会投资开展业务;
2、组织有偿服务并接受企业及实业家捐赠赞助;
3、创办经济实体和开展策划、决策咨询服务等创收活动;
4、组织开展教学、培训、学术交流、研讨、报告、编辑出版等活动,开展有偿服务;
5、接受理事和理事单位的资助,接受社会慈善团体或单位个人的捐赠赞助。
第二十条:本《条例》为暂行《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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