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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策划家科学研究院《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策划家科学研究院(简称科学研究院)是由海内外著名策划家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商界企业界、科学技术界、教育界等社会各界的杰出成功人士、自愿联合组成。是集学术咨询、科研和决策服务等综合功能为一体的独立法团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登记註冊,国内核准登记註冊,隶属于中国国际实业家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条:开展国际性策划家学术交流、研讨、推广、博览、决策、策划、评审、表彰、宣传、编辑、出版、开发、咨询、教学等综合性为一体的服务性业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播当代世界科学。促进海内外与世界各国策划家、学者的友好往来,共同探索交流科学文化,提高优秀策划家素质,推动世界各国经济繁荣和发展,为人类和民族做出贡献。
  第三条:培养和造就中华民族杰出策划家的队伍,发挥智囊团体作用,为振兴和繁荣民族经济、弘扬实业文化服务。
                   第二章:任 务
  第四条:为海内外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和谋略决策咨询,组建国际性谋略策划决策咨询策划家队伍,培养训练新世纪的诸葛亮式谋略策划决策人才,为整个社会和人类提供信息科学的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开展国际性文化、学术理论研究和科学策划家实践活动,培养策划家、优秀决策人才与海内外实业界及决策科学研究组织,联合召开策划家讨论会、报告会、演示会。每年举办一届国际性科学研讨表彰会和举办广泛的国际性实业界科学交流活动。
  第六条:邀请世界各国科学策划家、决策专家学者、企业家、科技研究人员、各大专院校的科技人才、策划家举办各类科学研究报告活动
  第七条:成立一支研究与开发相结合的策家队伍,开展干菜群众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对社会有利的科学研究成果要立项,其学术成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
  第八条:主办《中国国际策划家》杂志社和《中国国际策划家》出版社,编辑出版《中国科学策划家》丛书。发展横向联系,加强与世界组织交流,不断拓宽广大策划家决策家的科学文化视野;成为团结、联络社会各界广大策划家的纽带。
  第九条:普及民族传统文化知识,以现代科学的态度研究,开发以实业为核心的科学文化的源流、演变、文化内涵的哲学理论;筹建集科研、学术、实践服务于一体的策划家科学经济实体产业。
                   第三章:组 织
  第十条:科学研究院设名誉顾问、顾问、名誉院长、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科学研究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主要是决定重大工作事项、任免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审核,监督并管理财务。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院设常务办事机构;常务办公室下设一处八室:即秘书处;信息产业研究室、科技服务研究室、企业文化研究室、投资顾问研究室、市场调查研究室、战略决策研究室、教学培训研究室、学术交流研究室,各部门负责人由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在院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章: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凡承认和拥护本《条例》,自愿申请加入科学研究院的单位和个人,经考察合格者均可加入学院。科学研究院根据其资历向国际组织推荐授衔:院士、荣誉院士、荣誉学士、荣誉教授等荣誉,颁发荣誉勋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院委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科学研究院的应有待遇和荣誉,持委员会证件可享受本院一切活动特有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凡加入科学研究院的委员有自愿加入及自愿退出的权利,在院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凡违犯《条例》者,学院有权决定其去留。
                   第五章:经 费
  第十七条:策划家科学研究院经费来源——
1、由常委会投资开展业务;
2、组织有偿服务并接受企业及策划家捐赠赞助;
3、创办经济实体和开展策划、决策咨询服务等创收活动;
4、组织开展教学、培训、学术交流、研讨、报告、编辑出版等活动,开展有偿服务;
5、接受委员和委员单位的资助,接受社会慈善团体或单位个人的捐赠赞助。
  第十八条:本《条例》为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常委会

                  中国国际策划家科学研究院

                                200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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