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际实业家集团各驻地管理机构办法
为了培养和造就中国国际实业家劲旅,拓展海内外市场,架设国际经济桥梁,进一步加强管理,明确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的责任与义务,规范其工作人员的统一行为,本着“团结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各驻地工作站的登记与管
1、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为中国国际实业家集团、中国国际实业家联合会驻外办事机构;代表着中国国际实业家理事会的整体形象,因此要对建立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严格的审查。
2、实业家理事会只在各地区级城市设办事机构,而且是唯一性的工作部门。实业家组织在该地区概不重复设立机构,凡实业家理事会的公务性、经营性活动都由该地区工作站负责代理,实业家理事会原则上不派人介入。
3、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只有注册登记机构才能对外开展业务工作。注册登记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统一颁发牌匾,为工作人员发工作证或采访证。
4、各驻地工作(办事处)人员必须从事专职工作,负责人由实业家理事会一年一聘,工作人员由负责人自行聘任,上报实业家理事会备案。
5、各驻外机构(办事处)的设立程序为:符合条件(拥有固定办公室场所、具备从业经验、有活动经费、有广泛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实业家组织派人考察、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后签署协议并委托受权工作。
6、实业家理事会严格禁止驻外机构在当地开设银行帐户并刻制公章,一经发现追究法律责任,没收风险抵押保证金并撤消机构。一切经营收入均需直接打入实业家帐户,由实业家组织财务部门按分配比例返回。
7、各驻外机构申请单位,必须是经当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和组织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民事和经济责任的法人代表。
二、 各驻外机构各工作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1、负责本地相关的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理事(包括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的考察和推荐;开展的各项活动工作必须符合确保真实性与可靠性,不允许弄虚作假、违法乱纪。
2、代表实业家组织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的联系,并开展公关和有关业务工作。由集团提供一切相关手续,任职通知等法律文件。
3、创造性的开展提高实业家组织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提高实业家刊物的质量,扩大中国国际实业家会刊发行且利于自身发展的各类活动。
4、服从实业家理事会的统一领导,努力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按每月、季度、半年呈送工作汇报或通报。
5、开展经营性创收活动,力争把经营额及中国国际实业家业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 经济指标与管理:
1、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每年需向实业家组织上交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发达地区为1万元,其他地级市为0,5万元。该费用,如果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具备每年承办一至两次由实业家组织主办的活动按创收金额30%上缴者免收管理费。
2、为确保信誉,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在申请被批准时,需向实业家理事会一次性缴纳风险抵押保证金1万元,资金到帐后方可签约、办理有关证件和任命文件等相应手续,该保证金在驻外机构工作(办事处)的一年中确保正规工作、合法运营,一年工作结束后退还给驻地工作站(办事处)。
3、实业家理事会不给各工作站(办事处)下达经营性业务,由各驻地机构从求生存、图发展的角度,主动开展工作,以追求更大经济利益。
4、为各驻地机构提供实业家组织的说明性文字资料(如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等),为工作人员办理相关证件(为负责人办理聘书、任命文件、工作证,为其他工作人员办理证件等),工作合同一年有效,经过验核达标的驻外机构重新续聘。
5、各驻地工作站(办事处)每年向实业家理事会确保完成的经济额度为省会城市、经济发达地区10万元-15万元;各地级市5万元-10万元,当年超标部分可转为下年成绩;凡为实业家理事会争得企业赞助额度较大的给予特别奖励。
四、 实业家理事会为各驻地机构(办事处)提供的优惠与方便
1、 免费提供会刊每期10-20册。
2、 实业家理事会举办的全国性活动,各驻外机构负责人均可参加,并亨受会务的优惠待遇。
3、 实业家组织主办或承办的有关活动,均委托各驻地机构代理代办,代理费为30%(按实际银行入账结算,随到随结)。
4、 各驻外机构为杂志社承揽的广告,按每款额税后的50%代理费返回给各驻地机构。
5、 各驻外机构具备承办编辑出版《中国国际实业家》(地方专号),一次性缴纳3万元版面使用管理费(含封面、封底、封二、封三,内文32个彩版),终审权在实业家理事会;年初要向实业家理事会申请预约,以便提前列入排版计划。
6、 各驻外机构自已使用会刊版面,按会刊规定收费标准的优惠70%价收费;具备条件可策划主持专题、专栏(最低限一个整版面)收费标准享受同上待遇。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试行,望共同遵守。
2004年11月24日
中国·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