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建三江农业特区促进会
《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国际建三江农业特区促进会(下简称促进会),是由海内外曾经战斗在建三江的黑龙江兵团战士和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知识分子、实业家和志于研究、支持、振兴建三江经济的有识之士组成的法团机构组织,是联络中国与国际建三江知青战友的桥梁和纽带,是建三江第二次创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由中国国际实业家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建三江管理局联合主办,由中国国际实业家理事会主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登记註冊,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
第二条:宗旨:遵照中央关于“发扬北大荒精神,继续开创农垦事业发展的新局面”的精神。实施“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组织建三江原生产建设兵团战士、知青重温当年兵团屯垦戌边的战斗历史,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以建三江农垦为主战场,积极促进中国北大荒知青在北大荒建三江的第二次创业。
第三条:指导思想:弘扬“艰苦创业,屯垦戌边”的革命精神,倡导“不忘故乡,建设家乡”的高尚风格,重塑“无私奉献,拼搏进取”,“热爱北大荒,建设北大荒”的“北大荒人”形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弘扬北大荒精神,宣传建三江,鼓励海内外知青来北大荒的第二次创业,重建建三江北大荒人的奉献精神。
第五条:联络建三江在海内外的各行各业专家学者、实业家、农业科技研究人员、农垦、农业院校的科技支边志愿者进行科技服务活动。
第六条:动员和组织建三江在海内外的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战士、知青积极参加第二次开发北大荒建三江。做到“四引进”即:引进项目、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
第七条:联络国家政府与有关部委及国际组织,在建三江开发建设建三江——中国国际农业(高新科技示范)特区和建三江绿色区,旅游区和贸易区。
第八条:设立建三江知青战友基金会,以投资、捐赠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边建设。为繁荣和振兴东北经济作出积极贡献。
第九条:加强建三江与国际知青间的联络,每年联合举办一届中国建三江北大荒知青节,联办《中国知青》专刊,推广、表彰、宣传、研制和开发科技产品,架设建三江北大荒科技经贸桥梁。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促进会是建三江全国北大荒知青自愿组织,自愿联合的民间结构,接受主管部门的 政策和业务指导,独立或联合开展有关业务,发展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促进会设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理事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实行理事制。在理事长主持下的常务理事会是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职权是决定重大工作事项,任免各部门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各项业务,审核监督管理财务。
第十二条:促进会设立常务办事机构——北京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下设一处六室。即:常务秘书处,农业特区工作室、知青联谊工作室、项目开发工作室、国际合作工作室、企业顾问工作室、市场调查工作室,各部门负责人由理事长聘任。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三条:理事长是促进会和基金会的法人代表,实行理事长负责制,由常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实行“两不四自”即不要国家财政拔款,不要国家人员编制;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己管理、自负盈亏。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凡承认和拥护本《条例》,自愿申请加入促进会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建三江原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战士、知识青年、农场干部、专家学者、农垦、农业院校的科技支边志愿者、实业家和一切积极支持建三江北大荒二次创业的有识之士、社会贤达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经常务理事会考察合格者均可加入促进会。
第十五条:促进会理事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享有促进会的应有待遇和荣誉,持理事卡可享受本会一切活动特有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凡加入促进会成员有自愿加入及自愿退出的权利,在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凡违犯《条例》者,常务理事会有权决定其去留。
第六章:经 费
第十七条:促进会经费来源:
1、由常务理事会投资开展业务;
2、组织有偿服务并接受企业及实业家捐赠赞助;
3、创办经济实体和开展策划、决策咨询服务等创收活动;
4、每年缴纳理事或理事单位会费;
5、集资建立中国国际建三江农业特区基金会。
第十八条:本《条例》为暂行《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中国国际建三江农业特区促进会
2005年2月22日
中国·北京